
境内差旅费管理规定
1. 差旅费标准
(1)出差期间,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如下:
| 交通工具 | 人员 | 标准 |
|---|---|---|
| 飞机 | 所有人员 | 经济舱 |
| 高铁/动车 | 所有人员 | 一等座及以下 |
| 备注 | 出差人员应根据乘坐交通工具标准 据实报销, 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 由个人自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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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出差人员的外埠市内交通费实报实销。
(3)出差人员按照行程往返机场(车站)的市内交通费视同差旅费实报实销。
(4)出差期间,出差人员住宿费报销标准如下:
| 人员 / 出差地区 | 北京、上海 广州、深圳 |
杭州、南京、苏州 重庆、成都 |
其他地区 |
|---|---|---|---|
| 总经理助理及 及以上人 员(含外 部董事、董事会秘书) |
2000元/天/人 | 2000元/天/人 | 1200元/天/人 |
| 其他干部系列人员 | 1600元/天/人 | 1200元/天/人 | 1000元/天/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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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团直管公司 经营班子成员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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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其他人员 | 1200元/天/人 | 1000元/天/人 | 800元/天/人 |
| 备注 | 出差人员根据每日住宿费报销标准,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(即算头不算尾) 据实报销,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。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 半天的,或当天出差目的地涉及两个及以上市县的,或因工作需要延迟退房的, 可以安排午休房或延迟退房,住宿标准按照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报销 标准的50%据实报销。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提高住宿标准的,应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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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5)出差期间,以150元/天/人为标准,按出差自然(日历)天数计算发放伙食补贴,不得再报销个人餐费。出差期间发生的招待费应按照集团公司《招待费管理办法》处理。
(6)外出参加研讨会或培训班的,期间由主办方统一安排交通、住宿、膳食的,出差人员不得重复报销相关费用和领取伙食补贴。
2.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,出差人员未经审批不得无故绕道或滞留。
3.“建发差旅”平台及差旅费报销
(1)“建发差旅”平台是指集团公司构建和管理的差旅预订平台,提供机票、酒店、用车、火车等预订服务,供公司员工因公出差使用的平台。
(2)员工在事前提交出差审批后,方可在“建发差旅”平台上预订本次行程中需要的差旅服务。
(3)原则上员工应优先选择“建发差旅”平台上的差旅服务。如有自行垫付的差旅费用,出差申请人应在出差结束后两周内,一次性报销本人本次差旅活动的所有垫付费用。差旅费报销时除提供财务票据外,还须提交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的《出差审批表》,并在报销单上注明费用构成(城市间交通费、外埠市内交通费、住宿费等)信息。
(4)伙食补贴由出差人员所属公司在“出差申请”流程归档后次月批量自动发放。
4. 确因特殊情况,需突破上述规定标准的,需报集团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。